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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在本市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北京市和本地区规划,结合上述关于地方特色产业等有关规定,将本地区的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的相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按照北京市促进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根据当年资金额度,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 第五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对象及方式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八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