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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安监办[2010]120号
【颁布时间】 2010-08-27
【实施时间】 2010-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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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将答复件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应将答复件寄送前三位提案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
  6、建议提案答复件除主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外,还需抄送省人大联工委或省政协提案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各两份;有会办单位的,应同时抄送会办单位。在向代表委员寄送答复件时,应同时附上《征求意见表》(具体格式见附件4、附件5),征求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按要求将建议提案的答复件、沟通情况及时在网上答复,
  
  五、在办理答复过程中,各处室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办理质量。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要认真研究,逐项作出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六、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应积极主动和会办单位联系、协商,邀请协办单位共同参加与建议提案提出人的面商座谈或电话联系。属于我局会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
  
  七、为提高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质量,承办处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应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取得联系,可采取登门拜访、出差顺访、现场座谈、专题调研、电话联系、网上沟通、短信息、寄送资料、委托下级单位沟通等方法,广泛征求意见,交流情况,沟通思想。对于重点建议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必须面商座谈,现场办理。
  
  八、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办公室应做好进度记录,并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局长汇报。承办处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九、对代表委员所提的问题因政策等客观因素难以解决和落实的,经反复做工作,代表委员仍表示不满意,办公室及要如实将情况向省人大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反映,争取各方面力量支持,共同做好协调工作。
  
  十、办公室在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要认真总结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并将底稿及答复文件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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