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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资委
【发文字号】 青国资委[2008]110号
【颁布时间】 2008-10-08
【实施时间】 2008-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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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项目投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五)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六)其他相关资料。
  
  费用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费用性支出的监管企业及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二)费用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立项依据,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测算标准及计算方法等;
  
  (五)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有关监管企业报送的预算支出计划,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按照下年度预算收入,对项目库中的预算支出项目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于十月十五日前编制完成预算建议草案,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于十月底前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预算建议草案包括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附件)和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原则和依据;
  
  (二)监管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三)预算建议草案主要收支内容;
  
  (四)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五)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六)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七)其他有关说明。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国资委接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二十个工作日内,批复至有关监管企业。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国资委于执行年度九月底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附件:1、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表(青国资企预01表)(略)
  
  2、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明细表(青国资企预02表)(略)
  
  3、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费用性支出)计划明细表(青国资企预02-1表)(略)
  
  4、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青国资企预03表)(略)
  
  5、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表(青国资企预04表)(略)
  
  6、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交利润)计划明细表(青国资企预04-1表)(略)
  
  7、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产权转让)计划明细表(青国资企预04-2表)(略)
  
  8、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清算收入)计划明细表(青国资企预04-3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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