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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承担项目单位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已享受中央、市级及区县有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特色产业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安排特色产业年度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项目审核认定。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各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下拨到各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工作,并将项目材料和项目初审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的执行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后于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局应于每年度3月底前将资金申请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报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区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区县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