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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计委《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湖南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主任由法人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委员由局机关各处室、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信息中心、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人担任。 二、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由主任,或委托分管检查工作的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案件承办人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三、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审理案件范围: 1、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和罚款行政处罚中需履行听证程序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 2、需统一处理政策界限的专项性、行业性价格检查案件。 3、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需要对当事人作出暂停营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 4、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案审会认为需提交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审理的其他案件。 四、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案审会后,应及时将需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审理的案件报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审定。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委托分管检查工作的副主任临时组织召开。 五、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在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召开前,应将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案审会审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及与案件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分送主任、副主任、委员阅研。 六、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对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 1、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2、管辖权限是否合法;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5、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6、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是否正确; 7、定性是否准确; 8、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9、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七、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或副局长报告该局案审会提请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 2、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成员就案件有关问题询问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案审会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 3、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成员就案件进行讨论; 4、主持人宣布审理决定。 八、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决定内容: 1、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当事人确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正确、定性不准确或办案程序有错误的,退回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重新调查审理; 5、作出的其他决定。 九、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决定。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作出的决定,原则上不能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由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报主任批准。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再次召开案审会审理: 1、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的; 2、本制度第八条第四款认定需重新调查审理的; 3、其他需再次审理的。 十一、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的决定由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整理成会议纪要,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签发,加盖“湖南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专用章”,作为价格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归入案卷。 十二、价格紧急突发事件、临时价格干预、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期间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案件,因情况特殊需迅速作出处理的,经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案审会研究,报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同意,可先行进入价格行政处罚告知及其以前的法定执法程序,再提请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审理。 十三、湖南省物价局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的决定执行。 十四、参加湖南省物价局案审会的人员应在会议结束时交回所有案情资料,会后应按规定对案审会内容保密。 十五、本工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