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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评估管理,实现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管理,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和谐、持续发展。 附件: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基层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径,对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完成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督促指导各地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加强对村(居)民自治工作的科学评估,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水平,特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 一、指导评估的目的 (一)通过开展指导评估活动,扎实推动人口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社区氛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 (二)依据评估结果对村(居)民自治工作实施动态管理,打造一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示范村(社区)。并对基层人口计生部门指导、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的绩效进行准确评估。 (三)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掌握基层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村(居)民自治活动规范运作,不断推动整体工作水平的稳步提高。 (四)及时发现基层在村(居)民自治工作中好的做法,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信息交流,促进我省村(居)民自治工 作成果的宣传和推广运用。 二、指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村(居)民自治指导、推进情况 指导要求:省辖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在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中,制定规划目标,积极履行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为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运行提供支持和保障。 评估内容: 1、成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解决本地村(居)民自治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2、出台专项文件,制定切合本地工作实际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案。 3、定期深入基层调研,掌握工作动态,听取村(社区)干部群众意见建议,指导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运作。 4、及时总结本地村(居)民自治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信息开发与宣传推广。 5、实施目标管理。将村(居)民自治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对成绩突出的村(社区)有激励和奖励措施,反之有限制和惩戒措施。 6、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分类,实施动态管理。 7、村(社区)人口计生经费保障到位。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把村(社区)室基础设施建设列入财政预算,村、组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在人口计生事业费中支出。乡级要在人口计生事业费中按人均不低于一元用于村级人口计生日常工作。 8、依法落实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资金,做到按期足额兑现。 9、定期深入村(社区)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服务和各种便民维权服务。 10、整合梳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掌握的社会经济资源,制定实施有利于推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措施。 11、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村(居)民自治和人口计生法规政策知识培训,提高各级干部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村(居)民自治运行情况 指导要求:各地在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中,能够依法、民主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规民约,加强村(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逐步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建立完善村(居)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