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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市教联发[2008]17号
【颁布时间】 2008-10-07
【实施时间】 2008-10-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市教育局、吉林市卫生局、吉林市财政局转发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直属学校、民办学校:
  
  近日,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转发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教体艺[2008]5号),并明确要求各级教育、卫生、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实施工作,现将《标准》转发给你们,《标准》是国家对中小学校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的最基本要求,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为切实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对各级教育、卫生、财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卫生、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实施工作,齐抓共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卫生部门要对学校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和卫生(保健)室配备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对学校卫生人员定期提供专业知识技能培训;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每年划拨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标准》建设和配备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对照《标准》开展自查,对学校现有体育、卫生设施要进行详细统计,并要求在11月初将本单位的自查结果上报到教育局体卫艺处,未达标准部分要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方案并整改结果报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备案。同时各县(市)区教育、卫生、财政部门要汇总统计各地中、小学校体育、卫生设施配备情况,对体育卫生基本条件不达标的学校,要联合制定整改方案和解决办法。
  
  三、各级各类学校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小学校时,要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和配备,避免重复投入和改造。
  
  
吉林市教育局
  
  吉林市卫生局
  
  吉林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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