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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发[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12-08
【实施时间】 2008-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16、严肃处理计划生育弄虚作假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虚报、虚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7、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原来是文明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8、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三到位”落实情况考核,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地各部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特别是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要认真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政策。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好经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奖励、扶助、优待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19、各级政府要在确保计划生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的同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要不断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奖励、优待,特别是对农村独生女家庭的奖励,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违纪违法行为。
  20、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重要依据。各省辖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作为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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