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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党办发[2008]24号
【颁布时间】 2008-10-06
【实施时间】 2008-10-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经市委、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0月6日
  
  

  
  
乌海市“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
  
  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各级红十字会从2006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的一项长期的社会公益活动。为组织实施好我市“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通过广泛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充分吸纳社会爱心资金,集万民之力,救助受灾和困难群众,为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安定团结,构建和谐乌海做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细则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统一部署,红十字会具体组织承办,各部门、各单位协助,全社会共同参与。
  
  (一)口号:捐出您一天收入,奉献您一份真情。
  
  (二)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及驻市各单位原则上应参加募捐活动。有二级单位及分支机构的单位或企业集团,可以将募捐活动延伸到二级单位、分支机构及其下属企业,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时间:全市“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每年举行一次,从每年“5?8”国际红十字日开始,至当年10月底结束。
  
  (四)形式: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可举行一次集中捐款仪式,圆满完成“博爱一日捐”工作任务,捐款统一交红十字会。
  
  (五)用途:
  
  1、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
  
  2、城镇特困居民的救助;
  
  3、资助贫困学生;
  
  4、大病救助;
  
  5、“博爱送万家”活动;
  
  6、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机关工委、总工会、妇联、工商联、经委、建委、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农牧业局、卫生局、交通局、煤炭局、扶贫办、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领导小组,全市“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在市“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红十字会具体组织承办。市、区红十字会要实行分级组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认真开展募捐活动,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各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组织领导。
  
  四、表彰奖励
  
  为更好地弘扬无私奉献精神,积极推动乌海市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乌海市“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领导小组对在“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中做出较大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班组和个人,将通过举办乌海市爱心机关、爱心行业、爱心企业、爱心班组、爱心使者命名活动予以表彰。
  
  五、其他事宜
  
  (一)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提高人民群众的慈善意识,使“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家喻户晓,通过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联要密切协助红十字会做好个体工商户、企业的劝募工作。
  
  (三)红十字会应定期、不定期地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的捐款接收及分配、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对募捐活动的舆论监督。审计机关每年要对“博爱一日捐”善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公告。
  
  (四)企业等社会力量的捐款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内财税字〔2000〕760号)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各级红十字会协助落实。
  
  乌海市红十字会募捐电话:0473-2027393
  
  乌海市红十字会募捐专户:乌海市红十字会
  
  开户行:乌海市农行狮城支行
  
  帐号:69710104000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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