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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国资党[2008]67号
【颁布时间】 2008-12-04
【实施时间】 2008-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保市委市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各项措施贯彻落实的通知

[接上页]
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跟进、主动参与、严格检查、从严执纪,为各项经济措施的落实把关服务、保驾护航。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监督检查各部门、各企业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是否思想统一、行动迅速,政令畅通;监督检查新增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投向,严防“两高”项目和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企业在决策和经营过程中,是否依法合规,程序完备;监督检查企业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公开,确保安全、透明、有效;监督检查企业在保持稳定、维护职工利益方面是否维护大局,以人为本,为社会担责,为职工解难。各部门各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确保监督检查的严肃性。
  
  三、严惩腐败行为,维护职工利益
  当前,形势严峻,情况特殊,任务紧急,如何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与预防腐败行为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应对危机度难关与维护职工利益的关系,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加以解决的问题。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及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维护党的纪律,实施有效监督,推动各项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措施的贯彻落实。
  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对不依法行政、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而影响各项应对措施实施及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严肃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查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等行为。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案件的查处要做到快查、严办、重处,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不力的部门和企业,特别是因失职渎职使各项政策措施得不到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依据有关规定,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领导干部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在落实各项政策过程中,要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正当利益当作大事来抓,做到决策公开,问计于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不能假借金融危机的名义,随意降低工人工资,随意违规裁员减人,对那些借机损害职工利益的违法腐败行为,要严厉查处,严惩不贷,真正做到企业发展依靠职工,企业发展为了职工,企业发展成果让职工共享,实现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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