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发改审批函[2008]2175号
【颁布时间】 2008-12-03
【实施时间】 2008-12-20
【法规编号】 506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等考试及研究生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已被《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等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省考试局:
  你局《关于申请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函》(琼考函[2008]36号)收悉。鉴于琼发改收费函〔2006〕32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省考试局有关收费项目立项的复函》(琼财非税函[2005]279号)规定,结合试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同时考虑考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就普通高考艺术类、体育术科专业考试报名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费、考务费
  1.报名费每人50元;
  2.考务费每人每科40元(考3科)。
  (二)体育术科专业考试报名费、考务费
  1.报名费每人50元;
  2.考务费每人120元。
  (三)普通高考军事、公安等特殊院校面试报名费每人50元。
  (四)普通高考外语专业口试考试费每人30元。
  (五)电子档案制作费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每人20元;
  2.参加高中会考考生每人15元。
  以上考试收费,均含各类表格费、照相费、命题费、购买试卷费、保管费、保密费、保卫费、评卷费、登核分费、租借考场费、支付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及考场服务人员补助费等所有考试费用。
  
  二、上述收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组织考试、电子档案制作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收费项目编码表方可收费。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2008年12月20日起执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琼发改收费函〔2006〕325号文件相应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