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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事项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事项,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为30日。 (八)国标税控收款机信息变更事项 纳税人办理国标税控收款机信息变更事项时,对于不涉及税控安全服务部门及税控服务商的变更操作,纳税人只需提交《国标税控收款机信息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九)国标税控收款机注销事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盘注销事项和非国标税控安全设备注销事项 纳税人办理上述事项前,有尚未使用过的空白发票,应当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空白发票缴销手续,取得《发票缴销登记表》。在办理注销事项手续时,向税务机关出示《发票缴销登记表》。 (十)发票领购(发售)管理事项 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需出示上次购票至本次购票期间开具发票的错、退、废票原件。 使用税控机具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必须先进行税控报数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查验纳税人上次购票至本次购票期间开具发票的错、退、废票原件。 (十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68号)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被盗或损毁后,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附表22),写明挂失、损毁的原因,挂失发票种类、发票号码等相关情况,并在市级以上非娱乐性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京地税票〔2007〕268号文件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废止。 (十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普通发票申请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京地税票〔2004〕598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废止。 (十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91号)第一条修改为:“刮开式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9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 京地税票〔2005〕91号文件第一条同时废止。 (十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财〔2006〕375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填写《手续费支付信息表》(附件五)一式两份,加盖扣缴义务人(单位)、代征人公章或由扣缴义务人(个人)签字确认后送主管税务所办理,无需再提供缴款书复印件”。京地税财〔2006〕375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京地税财〔2006〕375号文件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所审核人员首先应根据市局统一规定的编码规则(京地税+区县单字简称+手+税种单字简称+字[年度]+6位流水号),确定《手续费支付信息表》编号。 税务所受理人员对《手续费支付信息表》中信息进行审核,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辅导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正确填写。审核无误后,录入核心征管系统。同时在《手续费支付信息表》中签署受理意见,加盖税务所公章后,一份交纳税人作为受理依据,一份递交主管税务所长审核。 对于符合支付要求的,主管税务所长在《手续费支付信息表》中签署意见后,登录核心征管系统查询并打印《手续费支付汇总单》,签字、加盖公章后,将《手续费支付汇总单》转财务部门。京地税财〔2006〕375号文件第十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提交资料清单(略) 2.受理通知书(略)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略)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略) 5.手续费支付信息表(略)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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