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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关于经费预算。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移交各地政府后,其财政隶属关系从2010年1月1日起划转各市(州)及县(市、区)管理,其中:基本支出划转基数按2009年一般预算实际执行数核定,项目支出划转基数按2009年一般预算实际执行数剔除中央专项补助,基建、灾后重建等一次性因素以及省统筹专项后的余额核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后,其非税收入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同级财政金库或专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以2009年缴入省级财政金库的药监系统非税收入为基数定额上解省级财政。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均按照各地的相关规定办理,与当地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涉及需由单位(承担)补缴的费用,由同级政府解决。 (四)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国有资产及债权债务以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数和2009年审计厅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为基数,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清查、登记、造册,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划转各地政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实验用房及设施、设备应专项用于保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履行职能工作需要,各地不得平调和挪作它用。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体制调整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积极稳妥地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确保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移交工作于201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加强工作指导。省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和分析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切实加以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禁趁体制调整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级监察、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