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282号
【颁布时间】 2008-12-02
【实施时间】 2008-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合作)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包括改制材料)及焦作市司法局审查意见收悉。经研究,认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报送材料符合《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郭彩凤、王展、原诚。原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合作制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改制后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仍受焦作市解放区司法局直接监督指导。
  请接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到省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