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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安委办字[2008]19号
【颁布时间】 2008-12-01
【实施时间】 2008-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和《200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受市政府委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08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组组成人员
  组 长:
  肖万民(市安委会主任、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杨俊良(市安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中发(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郑光宇(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
  祝云河(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协调处、法规处
  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及市建委要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长安委办字[2008]14号)要求自行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于12月3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考核内容和程序
  (一)听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二)查阅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
  (三)随机抽查被考核县(市)、区(开发区)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四)考核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长安委办字[2008]14号)要求进行,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五)考核组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交换考核意见。
  
  四、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2008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核组按时完成目标责任制考核任务。
  (二)考核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实事求是反映工作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对考核结果达标的地区予以表彰。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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