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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教安[2008]6号
【颁布时间】 2008-09-26
【实施时间】 2008-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地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地震局(地震办),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
  
  现将《福建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省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全面推进中小学校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确保一方平安为目标,积极、慎重、科学、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全面提升福建省中小学生防震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构建中小学校地震安全环境。
  
  第三条 福建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管理和评审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和逐级推荐评审认定制度,由教育和地震部门共同负责。
  
  第四条 福建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申报单位必须是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标准;
  
  (二)明确分管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比较稳定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辅导教师队伍,将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并将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列入相关领导和科任教师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三)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组织防震减灾科普实践课外兴趣小组;
  
  (四)制定地震应急预案,设置应急避险场地及紧急疏散路线指示标志,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避险演练;
  
  (五)设立防震减灾科普展室(区)或者宣传栏,学校网站和校办刊物开辟防震减灾科普知识专栏专版,学校图书馆(室)藏有一定数量的防震减灾科普读物供学生阅读;
  
  (六)在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和学校安全教育周组织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或者参加由教育、地震等部门组织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第五条 申报福建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3份报当地地震部门:
  
  (一)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总结;
  
  (二)福建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申报表;
  
  (三)校舍抗震设防情况的有关文件,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和地震应急演练以及设置地震应急避险场地情况的图文资料。
  
  第六条 福建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评审认定工作从2009年开始,每两年组织一次,并于当年3月份进行。
  
  申报福建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基本程序:县(市、区)属中小学校,报县(市、区)地震部门,由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地震部门推荐,报设区市地震部门,未设立地震部门的县(市、区),直接报设区市地震部门;设区市所属中小学校,直接报设区市地震部门;省属中小学校,报所在地设区市地震部门。
  
  设区市教育部门和地震部门组织评审,评审合格的报省地震局。省教育厅和省地震局经复核认定后作出批复,并授予“福建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称号。
  
  第七条 福建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命名后,设区市教育部门和地震部门每4年组织一次复核工作。
  
  被复核单位应当在每4年期满的当年3月上旬,将4年内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总结报送设区市地震部门。
  
  复核合格的将继续保留“福建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称号。复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撤消其“福建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称号。
  
  第八条 对于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学校和教师,各地可以给予表彰与适当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申报表(略)
  
  2.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福建省区划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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