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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灾损毁、灭失无法补办的,主管税务机关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可依据相关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3.受灾地区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资料在地震灾害中损毁、灭失的,将备案单证的损毁、灭失情况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不再补办备案单证。 4.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三、金融政策 (十一)尽快全面恢复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支持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恢复重建。对受损网点采取拆建或重新布局方式,加快修复和合理布设金融基层网点,加强和改进受灾地区金融服务。支持适当减免金融业收费。鼓励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证券查询、证券继承等收费。 (十二)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 1.认真落实上级金融机构对灾区实施的倾斜和优惠信贷政策。在坚持总量从紧宏观政策的同时,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实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紧制订灾区重建的信贷支持计划,合理调整信贷资源地区配置,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多方面优先支持灾区重建。下半年新增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5%、地方金融机构10%,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农业和灾后重建。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受灾企业和个人的各项贷款展期一次,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2.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3.加大对受灾地区“三农”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认真做好辖内三家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能力。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发展农村小额信贷。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发放面向受灾地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 4.对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受灾住宅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国家确定的重灾区的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内,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十三)充分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 1.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加强对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2.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积极引导和协调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优先投资受灾地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发挥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提供受灾地区所需的各类保险,给予费率优惠。大力发展针对受灾地区的保险产品。 (十四)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1.保护受灾地区客户合法权益。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为遇难者亲属妥善办理周到、便利、快捷的各项金融服务。原则上按合同进行地震保险赔付。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严格实施受灾地区不良债务核销。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金融业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灾后重建,防止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 3.推进受灾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创建金融生态环境优秀市活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受灾地区金融运行监测,保持受灾地区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加强受灾地区信贷统计、征信和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四、国土资源政策 (十五)确保恢复重建用地。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易地重建的,其灾毁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划进行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