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的请示》(宁太保寿〔2008〕1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 二、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要求认真做好该中心支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将筹建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三、该中心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及时向宁夏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验收合格并审核批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二оо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