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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9-23
【实施时间】 2008-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3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伊犁州外经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外经贸局、招商局、财政局:
  
  为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出口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根据《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商规发〔2005〕507号)有关规定,商务部、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做好2008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8〕340号)。为做好我区2008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领域
  
  (一)农产品出口行业公共技术平台
  
  农产品出口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是指由行业组织、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以本行业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场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为新技术、新标准的制订、交流、推广、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的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企业建立的追溯体系,应记录农药、兽药、种苗、种畜禽使用及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和流通情况,并通过电子标签、条形码等信息手段,确保产品可追溯回加工、生产环节。
  
  二、资金支持标准
  
  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实行部分支持的方式。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70%;其他地区的资助比例不超过50%。每个行业公共技术平台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的项目可进行申报。2006年已申报、享受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的项目,不属本次支持范围。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项目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 2008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如申请行业公共技术平台资助,应提供申请单位目前的服务对象范围,现有服务项目和产品,实施本项目后预期的服务情况、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以及是否申请、享受同类中央财政资金资助等;如申请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资助,申请单位应提供2005年至2007年的生产加工及出口情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的基本情况(管理方式、基地建设、注册备案、认证、实验室、对出口的影响)及下一步规划和目标等。
  
  2.申请单位所取得的有关认证认可文件。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单位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06、2007年度财务报告。
  
  6.项目资金实际支付凭证(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7.其它需要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档(光盘形式)一同报送。具体申报材料格式在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外贸司子站下载。材料一式四份。
  
  各地州市外经贸局、商务局、财政局请务必于2008年10月1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并联合上报自治区外经贸厅、自治区财政厅,逾期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凡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将不得参与项目评审。
  
  联系人:
  
  自治区外经贸厅 自治区财政厅
  
  吐斯娜依木卡地玛
  
  电话:0991-2856227 电话:0991-2816324
  
  传真:0991-2866480 传真:0991-2826453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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