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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四、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厅领导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培训费、劳务费等; 4、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经厅领导批准的特殊支出项目。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下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厅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职工退还借款时,财会室填写银行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将款项退还单位原支付资金的账户。 五、公务卡持卡人的责任 1、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2、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其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卡人。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保管,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而引发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 3、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支出,应在交易场所取得相应的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交易凭证(pos票)。刷卡支出在机关财务审核报销前属个人消费行为,经审批核销后由机关财务核账还款。公务卡支出中不予报销的部分,应由持卡人自行偿还,机关财务不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4、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机关财务部门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六、单位财会部门的责任 (一)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二)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支付: 1、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填写报销金额、资金性质、预算科目、结算方式、支出类型、用途等明细信息,其中结算方式和支出类型均默认为“公务卡”。 2、开具支付令,送交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办理资金支付。 3、及时向发卡行索要“还款明细表”并核对账户。 4、财会部门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办妥还款手续,避免罚息。 5、因公务卡挂失等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并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6、因退货等原因需要将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供应商将资金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将退款划入发卡行还款账户。预算单位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选择该退款原报销还款明细信息,经审核后产生退款信息传送到发卡行,发卡行应及时将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预算单位。对于退回到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票处理程序办理退款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期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