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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9-01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取消“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说明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8月23日,广电总局对电视剧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和论证,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
  
  二、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制度保证和监督机制。1.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实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广电总局两级管理和审核制度,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2.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情况每月定期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机构可以随时查询并进行监督,切实保证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三、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实际效果。自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四年多以来,实践证明:1.备案公示管理办法大大简化了电视剧创作生产的行政许可环节,符合政务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不仅方便了制作机构,也减少了政府的行政成本;2.推进了电视剧生产的市场化程度,促进题材更加多样化,同时也促使市场主体具有更强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3.有助于电视剧制作投资降低风险。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是有效的市场信息调节和自律手段。电视剧制作和播出界通过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能够比较客观和充分地了解电视剧的制作状况,获取所需市场信息,既能够加强合作,也能够自行、自律协调解决重复拍摄、题材撞车等问题,以避免制作资源浪费,避免盲目混乱和产生纠纷。4.通过创作提示等方式,向电视剧制作机构及时传达政策法规、管理动态等方面的情况,有效引导电视剧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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