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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0]113号
【颁布时间】 2010-09-01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加快全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经省政府研究确定,依托省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队伍组成
  按照不增机构、“一支队伍、两块牌子”的运作模式,依托省公安消防总队成立河北省应急救援总队,依托各市、县(市)公安消防支队、大队成立市、县(市)应急救援支队、大队。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保持现有公安消防队伍管理体制不变,并作为各级政府应急救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组织指挥。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公安消防特勤队伍、专业救援队、攻坚组、抢险救援班力量为骨干,以公安消防现役官兵和合同制消防员为组成力量。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挂牌工作于今年9月上旬全部完成。
  
  二、工作职责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相关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应急救援工作实际,保障综合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经费和训练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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