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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 为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委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自治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委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都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四条 自治区发改委成立由委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承担组织编制《自治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自治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自治区发改委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公开途径 第五条 主动公开途径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途径 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我委提出申请。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按照职能分工,由处室或委属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受理申请的处室或委属单位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处室或委属事业单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给予说明,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下列事项有关信息由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自治区发改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相关信息公开目录。 (一)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和办公地址、电话、门户网站网址等联系方式。 (二)由本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价格政策及政府制定价格(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法律依据和结果; (五)收费政策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本委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情况。 (八)本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本委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部门或国际组织签署的涉及政府投资、价格制定等方面的双方同意公开的多双边协议、协定。 (十)本委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一)本委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