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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安办明电[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09-20
【实施时间】 2008-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秦光荣省长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企业:
  
  2008年9月17日,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寻甸电化有限公司发生液氯泄漏事故。秦光荣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认真落实好国务院张德江副总理的指示精神,举一反三,对危化企业安全隐患认真排查,坚决整改,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秦光荣省长重要批示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二)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南磷集团寻甸电化公司“9·17”液氯泄漏事故的通报》(云安办明电〔2008〕27号)要求,认真细致地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各类涉氯、涉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事故隐患排查,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凡因隐患排查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各级政府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对重要设施和危险场所实施24小时监控,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安全隐患。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时间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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