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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8]61号
【颁布时间】 2008-09-19
【实施时间】 2008-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我区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建设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区今年冬季供热采暖的工作,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结合我区实际,并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做好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事关全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尽快做好冬季供热采暖价格的测算准备工作。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调整供热采暖价格的测算准备工作进度,确保今年冬季的正常供热采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抓紧做好供热采暖成本监审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合理的供热采暖价格,并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在维持现有供热采暖财政补贴水平基础上,增加对享受补贴人员的补贴资金,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已经出台的对低收入家庭的采暖照顾政策,要继续完善并抓好落实;尚未出台的,要与调价方案同步出台。出台的政策要及时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对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报告。
  
  附:《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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