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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
【颁布时间】 2010-08-30
【实施时间】 2010-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在全国海关出口货物领域和部分海关进口货物领域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试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出口货物领域和部分海关进口货物领域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暂存报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分类通关作业模式,经海关批准免于现场递交并由企业暂行保管的,不涉及许可证件,不涉及征税、减免税且无需查验的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以下简称报关单证)。
  
  二、企业暂存报关单证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暂存”和报关企业“集中代存”两种类型。
  
  三、出口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试点在全国海关全面开展;进口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试点在上海、南京、青岛、黄埔海关开展。
  
  四、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注册地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自行暂存在注册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类别报关企业申请并经注册地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暂存其代理的注册地在本关区(指企业注册地所在直属海关)范围内的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须代理报关企业与被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代理协议)在报关企业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五、海关对自愿申请开展报关单证自行暂存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集中代存的报关企业进行审核评估,并对企业单证保管的硬件设施和单证管理制度进行实地验收。企业必须有满足纸质单证档案保管要求的专用场所和设施,配备计算机和软件用于单证理单和档案管理,并制订报关单证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报关单证的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
  
  六、海关对单证暂存企业的报关单证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暂存单证保管库房的安全性、理单归档的及时性、纸质单证档案的完整性、所存单证内容与海关电子数据的一致性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办法(试行)
  2.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准入条件和验收标准(试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的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保障报关单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档案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暂存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以下简称“报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分类通关作业模式,经海关批准免于现场递交并由企业暂行保管的法定单证,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暂存”和报关企业“集中代存”两种类型。
  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并经认证后可在以下范围内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
  (一)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自行暂存在企业注册地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二)a类及以上类别报关企业可暂存其代理的注册地在本关区(指企业注册地所在直属海关)范围内的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须代理报关企业与被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代理协议)在报关企业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第四条 报关单证企业暂存管理应遵循“规范管理、方便使用、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适用及归档范围

  
  第五条 企业暂存的报关单证包括:不涉及许可证件、不涉及征税、减免税且无需查验的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海关认为不适宜企业暂存的报关单证除外。
  
  第六条 以下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应列入企业暂存报关单证的归档范围:
  (一)海关已接受申报并放行(货物放行)结关的,盖有申报单位印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二)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的手写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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