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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如遇企业被停止开展单证暂存业务或者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等不适宜继续进行单证暂存的情况,需要批量移交企业暂存报关单证的,经主管地海关批准,企业暂存报关单证改为海关保存,由主管地海关负责按照报关单证的管理年限进行专门保管。 第十六条 对已超过保存期限的报关单证,企业应填写《企业暂存报关单证销毁登记单》(附件6),向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由企业送到当地保密局指定地点予以销毁。单独造册的《理单清单》和《企业暂存报关单证销毁登记单》应永久保存。销毁时,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和企业应派人共同监销,并在《企业暂存报关单证销毁登记单》上签字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单证暂存企业如有遗失、伪造、变造单证或未经批准擅自对外调阅、复印、贩卖单证信息等行为,影响海关监管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档案安全管理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调整其管理类别或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企业进行单证暂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 月 日 附1 报关单证档案册面样式 脊背
附2 理 单 清 单
理单人: 年 月 日 附3 ××海关企业暂存报关单证调阅申请单 no:
调阅单须知: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需查阅本单位集中代存在报关企业的报关单证的,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进出口企业代理人要求调阅被代理企业相关报关单证档案的,还应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但不得调阅非本单位或非委托单位的报关单证; 2、借阅仅限主管地海关有关部门。借阅期间,借阅部门不得对报关单证进行涂改、撤换或损坏,应保持原单的完整与清洁,并自借到相关单证次日起15日内(遇到节假日顺延)归还。 附4 ××海关企业暂存报关单证调阅通知单 no:
附5 ××海关企业暂存报关单证交单通知单 no:
注:请按照无纸通关事后交单的要求将相关暂存报关单证交至相关海关无纸通关事后收单岗位。 附6 ××海关企业暂存报关单证销毁登记单 年月 日
附件2 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准入条件和验收标准(试行) 一、企业准入条件 (一)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注册地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自行暂存在注册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二)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类别报关企业申请并经注册地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暂存其代理的注册地在本关区(指企业注册地所在直属海关)范围内的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须代理报关企业与被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代理协议)在报关企业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二、企业验收标准 (一)专用保管场所及设施 报关单证须有专门库房或封闭区域集中存放,应装有防盗门和铁栅栏窗,配备灭火器具,符合防火、防盗、防鼠(虫)及防潮等要求。 (二)专用计算机管理 配备专用计算机,使用海关指定理单管理系统完成理单操作,建立报关单单证海关编号与档案号对应关系。在报关单证档案日常管理中应采用计算机技术,并妥善保管有关电子数据。 (三)专人管理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证的理单、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企业单证管理人员备案及其变更须经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后上岗。 (四)专项制度 企业应遵循“规范管理、方便使用、保证安全”原则,制订企业内部适用的海关报关单证暂存管理规定,在企业暂存单证的理单、归档、调阅、移交、销毁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相关管理规定须报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