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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云安明电[2008]6号
【颁布时间】 2008-09-18
【实施时间】 2008-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一)请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于10月10日前按照《云南省尾矿库下游设施情况调查表》(附件表一)和《云南省尾矿库安全状况检查表》(附件表二)进行逐项检查,一库一表进行填写,存档备查,同时抄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发改、经委、国土、环保、工商、林业、水利等部门对各县(市、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一次大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尾矿库企业的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逐一检查。请各州、市安监局于10月20日前填写《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表》(附件表三)和《云南省未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明细表》(附件表四)报省安监局。
  
  (三)9月23日-28日由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局等部门组织检查组,重点对昆明市、曲靖市、文山州、红河州、玉溪市、楚雄州、大理州、保山市、普洱市等州、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四)由省安监局组织尾矿库专家对省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尾矿库隐患和国务院安委办百日安全督查组检查出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进行检查,同时,抽查问题比较多、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慢的一些地区和企业,由省、州、县三级安监部门联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尾矿库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要以山西襄汾“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为戒,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把做好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工作来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这次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大检查,要解决好政府监督管理不到位、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实的问题。各地凡被国务院安委办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督查组检查出的尾矿库安全隐患,必须按照要求整改到位。要加大对非法生产、违规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整顿采矿秩序,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尾矿库、小选厂。
  
  (三)对查出的尾矿库问题和隐患,要采取“四个一律”的措施,加强尾矿库专项整治的行政执法工作,即:对已投入运行但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建投入使用6个月后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3个月内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尾矿库,一律实行停产整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运行;没有进行安全评价或聘请专家检查、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或资料不齐的尾矿库,一律下达限期补办指令;设施不配套、管理运行不规范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一律实行挂牌督办,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尾矿库建设和管理运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州市和省属有关大型企业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情况,于10月20日前书面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
  
  附件:云南省尾矿库下游设施情况调查表(略)
  
  云南省尾矿库安全状况检查表(略)
  
  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表(略)
  
  云南省未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明细表(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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