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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深财行[2008]148号
【颁布时间】 2008-09-17
【实施时间】 2008-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近年来,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先后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我市也于2008年3月印发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行[2008]17号),明确规定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但近来仍有部分单位未按规定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特别是在机动车辆的更新过程中,个别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擅自将拟更新车辆作废品处理,造成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流失,在社会上也给政府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范管理意识,杜绝擅自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自2007年8月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职能正式划归市财政部门后,我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35号、3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先后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的通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请各行政事业单位尤其是各主管部门安排时间组织分管领导、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学习,熟悉掌握资产管理规定的内容。同时根据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资产管理细则,以强化财经纪律意识,规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行[2008]17号)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开展资产处置工作。达到规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固定资产处置标准的资产,才能申请办理资产处置。处置材料必须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机动车辆以及单位对外捐赠等规定属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资产,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拍卖或报废处置等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因保管不善造成国有资产遗失或损毁的,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按资产使用年限和折旧比例进行赔偿;对擅自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责任人,应进行行政违规责任追究。完成上述工作后,财政部门才受理资产处置审批。
  
  任何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为企业、团体及其他组织办理经济担保;不得对外投资。坚决杜绝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投资。
  
  三、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擅自处置或越权审批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将依据《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等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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