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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颁布时间】 2008-09-17
【实施时间】 2008-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北京地区音像制品制作单位2008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音像制作单位: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2月21日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布,自2008年4月15日开始施行。根据此规定,我局将对北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开展首次年度核验工作,并将换发新版的《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为作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2008年11月3日--11月14日。
  
  二、核验范围:北京地区各音像制作单位,含2008年新批准成立的单位和2000年音像出版管理职能划归我局之前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军队系统单位,不参加此次核验。
  
  三、核验换证登记条件:
  
  (一) 符合《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具备音像制品制作能力,近两年内制作的音像制品不少于2种,2008年新批准成立的单位可低于2种;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岗位培训并且合格。
  
  四、核验提交材料:
  
  (一)《音像制作单位核验登记表》;
  
  (二)音像制作单位制作业务报告,报告应包括:执行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制作经营情况,对政府管理部门的建议等;
  
  (三)音像制品登记表(填写2007年-2008年的制作情况);
  
  (四)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正、副本);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有变更项目的可同时提交相应的变更材料,在核验时一并办理变更手续。
  
  (八)2008年4月15日前批准成立的单位需提供单位章程。
  
  五、核验登记处理:
  
  (一)对核验符合条件的单位,将予以重新登记换发新版《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其中2008年4月15日以后批准成立已领取新版许可证的单位将在证书上加盖核验合格章。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暂缓核验或核验不合格。暂缓核验的期限为3个月,并责令暂缓核验的单位进行整顿,经整改合格的,可办理核验手续。核验不合格或暂缓核验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核验工作将在11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参加核验的单位,将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核验地点: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55号)
  
  联系人:谭轶民
  
  联系电话:64081413e-mail:tym@bjppb.gov.cn
  
  七、注意事项:
  
  (一)此次核验工作是音像制作单位第一次核验,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今后核验工作将每两年进行一次,时间另行通知。
  
  (二)此次核验工作结束后,原音像制作许可证样式作废。
  
  (三)核验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制,请用黑色、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音像制品登记表》还需提交电子版,表格制作请统一用excel格式。
  
  附件1、《音像制作单位核验登记表》 (略)
  
  附件2、《音像制品登记表》(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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