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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颁布时间】 2009-08-24
【实施时间】 2009-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7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

[接上页]

  (十)对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新闻记者因违法活动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闻记者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新闻机构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5年1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它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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