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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寿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健康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保监寿险〔2008〕110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自查自纠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工作目的 各公司要通过此次自查自纠工作,找出公司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缺陷和薄弱环节,并以此为契机,切实提高公司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识别、防范、控制、化解的能力,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合规经营,促进我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二、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公司要成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自查自纠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 三、自查自纠工作的主要内容 此次自查自纠业务时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主要内容如下: (一)内控管理方面。 各公司应对自身关于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的内控管理制度进行自查梳理,确认各项制度的合理性及有效性,特别是对有关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的费用管理是否有相应制度约束,执行是否到位进行自查。 (二)代理关系方面。 各公司一是对与兼业代理机构所签订代理协议的合规性进行自查;二是对目前已与公司开展业务的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具备代理资格进行自查;三是对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薄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自查。 (三)人员管理方面。 各公司一是对自身内控管理制度中关于对银保专管员的管理制度是否合理,执行是否到位进行自查;二是对银保专管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进行自查;三是对银保专管员的薪酬发放是否真实合规进行自查。 (四)业务培训方面。 各公司应对兼业代理机构及银保专管员是否开展相关培训,培训材料是否合规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培训材料中是否出现与同业、其他金融产品进行不当对比,或夸大产品收益,以及出现收益免税等语句。 (五)产品销售方面。 各公司应对自查自纠期限范围内的销售误导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明确产生销售误导的原因,落实相关责任。同时对查实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人员,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财务真实性方面。 各公司应对向兼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自查,要明确是否存在以其他名义或方式向兼业代理机构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各项费用。重点对是否通过费用报销、列支劳务费等方式向专管员支付费用、薪酬,并用于向银行支付现金进行自查,若存在此问题,应确认现金支付的最终方向。 (七)客户回访及投诉受理方面。 各公司一是要对公司客户回访制度是否完善合理,执行是否到位进行自查;二是对自查自纠期限范围内受理的各类投诉纠纷进行统计分析,要明确原因,落实责任,妥善处理。 四、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切实有效开展自查工作。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自纠工作,认真组织落实,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有效开展自查工作,要敢于充分全面地暴露问题,严禁“走过场,走形式”,对银保业务各个环节要查深、查透、查实,做到自查工作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二)认真总结,加强整改,积极主动开展自纠工作。各公司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总结分析,寻找原因,积极解决,加强整改。要从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公司防范化解风险水平,使此次自查自纠工作的成效落到实处。 (三)各公司应于2008年9月25日前,将此次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及整改方案书面上报我局。对各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自查自纠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有效整改的,我局将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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