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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景政办发[2008]77号
【颁布时间】 2008-09-16
【实施时间】 2008-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避灾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避灾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避灾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救灾工作,完善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改变灾后抢险救助为灾前避险防御,进一步增强群众的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因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切实开展避灾工程建设。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避灾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积极开展“避灾工程”建设,旨在“有灾避灾,无灾保平安”,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分散安置为主,集中为辅”的原则,科学避灾,前瞻防灾,未雨绸缪。通过建立组织机构,开展调查研究,整合各种资源,筹足所需资金,在全县范围内建成一批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环境良好、运转协调的避灾中心(所):在县城建立县级避灾中心;在各乡镇所在地建立乡镇避灾中心;在有关行政村建立避灾所。同时,编制景宁县灾民转移安置指挥图,制订避灾手册,明确管理工作人员职责和避灾人员守则,确保避灾中心(所)高效运转,当灾害来临时,切实为群众提供避护和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合理规划。一是本着相对集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和以闲置房改造为主,以新建房为辅的原则,确定避灾中心的建设布局、数量和规模。二是拟定避灾中心改造和新建具体方案。三是确定各乡镇、村灾民转移的最佳路线,并绘制成指挥疏散、撤离图。避灾所一般以村为单位设立,灾害等级较低时,由各避灾所保证人员安置;避灾中心按转移区域设立,主要安置外来人员及灾害等级较高、确实需要整片成群撤离转移的人员。避灾工程网络的整体布局要保证台风、洪涝等灾害来临时,能够快速、足量地为群众提供避灾场所。
  
  (二)整合资源、有效利用。各乡镇要因地制宜,充分盘活、 利用现有资源,根据区域位置,一般选择房屋结构坚固、抗灾避险能力强、交通便利、有卫生设施的学校、敬老院、大会堂、村办公楼、老年活动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作为避灾场所。所有避灾场所必须通过县民政局、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凭县建设局房屋质量鉴定书,才能挂牌使用,确保安全。新建避灾场所要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布局相结合。
  
  (三)筹措资金,搞好建设。以县、乡镇两级财政投入为主,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筹足建设资金,搞好改造、新建规划设计,狠抓落实。各乡镇避灾中心和行政村避灾所由所在乡镇负责建设,县财政适当予以补助。一是将避灾中心建成相对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的灾民避灾场所(有宿舍、食堂、厕所和储藏室)。二是设备添置。各避灾场所要有一定数量的床铺、被褥、桌凳、碗筷、应急灯、牙膏牙刷等日常生活用品。三是完成通信设施改造,确保通讯畅通。
  
  (四)制定预案,加强演练。县、乡镇、村要制定灾民紧急转移安置预案,落实有关单位工作职责。加强应急转移演练,提高防灾意识,加快灾民转移速度。
  
  四、建设意见
  
  (一)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基本标准包括:
  
  1、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2、内设办公室、休息室、厕所、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食堂等;
  
  3、每个避灾点配备床位不少于15张;
  
  4、每个避灾点配备5只应急灯。
  
  (二)每个避灾点挂“某某乡镇避灾中心”和“某某乡镇某某村避灾安置所”牌子,有避灾手册,有通道指示图标,有避灾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每个场所至少配一名管理人员(可由驻村干部兼任),并公布联系电话。
  
  (三)乡镇(村)避灾中心功能为:一是有灾情时作为避灾场所;二是无灾情时作为“减灾宣传教育基地”。
  
  (四)避灾场所的避灾规章制度、门牌、指示牌、示意图、床架、棉被和应急灯由县民政局统一采购发放;其他日常生活设施由各乡镇自购。
  
  (五)乡镇、村避灾场所建设经费由县、乡镇两级筹措解决。根据各乡镇上报的避灾场所建设要求和现有条件,结合我县地质灾害隐患点布局情况,合理安排避灾场所建设点。每个新建避灾场所县级补助2-3万,每个修建避灾场所县级补助1-2万。避灾场所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避灾场所修建和避灾日常生活用品及设施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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