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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教办字[2008]68号
【颁布时间】 2008-09-12
【实施时间】 2008-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οο八年九月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为规范自治区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聘期三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委员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和工作组。各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五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由评审领导小组主持,全体评审委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小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按照要求对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委员对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高校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各高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评审小组发现高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由评审小组写出书面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 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批复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教育部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教育部批复评审意见后,各高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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