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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 各市(州)气象局、省防雷中心、省气象学会: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湖南省防雷资质延续与年检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气象局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 湖南省防雷资质延续与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资质延续和年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资质延续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乙、丙级资质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延续(以下简称资质延续);本办法所称防雷资质年检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甲、乙、丙级资质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年检(以下简称资质年检)。 第三条 申请防雷资质延续、资质年检的单位,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受理防雷资质延续的时间为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受理防雷资质年检的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 第四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延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延续申请表》; (二)资质年检情况说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表》; (六)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注明工程名称、竣工验收时间、使用效果、证明日期并加盖公章。其中,乙级资质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的营业额不少于50万元); (七)《近三年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至少有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其中乙级资质要求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400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的营业额不少于50万元); (八)由工程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已完成的防雷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用户意见等); (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第五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延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申请表》; (二)资质年检情况说明;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检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表》; (六)《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表》; (七)有效期内每年两个检测项目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书; (八)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第六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申请表》;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原件; (三)《上年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表》; (六)上年度已完成防雷工程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