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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0]19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安徽省地方标准)

[接上页]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4、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5、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五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组织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的每个房间;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的每个房间;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的每个房间。
  
  第十八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疏散逃生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快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十九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员工在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后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进行安抚。
  
  第二十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在单位内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利用儿歌、游戏、绘画、参观消防站等形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养老院服务人员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
  
  第二十六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七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每个楼层显著位置和宿舍、病房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幼儿园设置“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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