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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1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产业结构为主线,坚持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相结合,通过采取产业政策引导和投资、环保、土地以及绩效考评等综合措施,加大力度、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经过三年努力,凡属淘汰标准范围的落后产能基本得到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基本建立,产业结构水平明显提升。 二、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及其目标任务 (一)建材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平板玻璃平拉法(含格法)工艺;实心粘土砖。2011年底前,淘汰直径2.2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2米(含)-2.5米水泥粉磨设备 。2012年底前,淘汰2.5米(含)-3.0米水泥粉磨设备。 (二)钢铁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锰铁高炉;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化铁炼钢;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10吨及以下的高合金钢电炉。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三)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采用土坑炉或坩锅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 (四)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包括无煤气回收利用与焦油回收利用的半焦(干馏煤)生产装置;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3.8米的捣固焦炉。 (五)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和精炼电炉;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 (六)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125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密闭式电石炉除外);开放式电石炉。 (七)造纸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 (八)印染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型机;高耗能、高耗水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九)化纤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胺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 (十)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十一)煤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单井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未申请技术改造的煤矿;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达不到规定回采率指标的煤矿;采用自然通风矿井;未采用壁式开采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十二)镁砂制品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1200千伏安及以下的电熔镁砂炉;土焙烧窑或土煅烧窑;烟尘排放浓度大于200毫克/立方米的生产设备;有效容积≤18立方米轻烧反射窑;有效容积≤30立方米重烧镁砂竖窑。2011年底前,淘汰不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三率指标即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实施的菱镁矿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