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的主要服务事项包括: (一)受托办理企业注册、申请备案、税务、政府奖励等手续,以及为企业日常营运提供代理服务。 (二)建立企业或项目推荐制度。收集自治区优势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的信息,定期推介,优先向在自治区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推荐。 (三)建立服务网站,及时收集和发布各类信息,提供网上服务平台。 (四)建立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渠道,根据股权投资类企业及其行业协会的授权委托,收集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权益。 第二十五条 支持在自治区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利用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和新疆产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质押融资、股权拍卖转让,搭建企业、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 第二十六条 为培育更多成长性企业,吸引更多直接投资,自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培育进入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的成长性企业。对重点企业要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包括鼓励和引导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各类债务和债券融资、促进金融服务创新等。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外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支持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自治区发展;研究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中西亚国家项目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自治区开展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并购贷款业务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我区依法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今后出台有关支持新疆发展的规定,股权投资类企业适用的,按照从优原则办理。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2005年39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享受国家相关鼓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