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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
【颁布时间】 2010-08-30
【实施时间】 2010-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的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保障报关单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档案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暂存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以下简称“报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分类通关作业模式,经海关批准免于现场递交并由企业暂行保管的法定单证,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暂存”和报关企业“集中代存”两种类型。
  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并经认证后可在以下范围内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
  (一)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自行暂存在企业注册地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二)a类及以上类别报关企业可暂存其代理的注册地在本关区(指企业注册地所在直属海关)范围内的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须代理报关企业与被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代理协议)在报关企业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第四条 报关单证企业暂存管理应遵循“规范管理、方便使用、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适用及归档范围

  
  第五条 企业暂存的报关单证包括:不涉及许可证件、不涉及征税、减免税且无需查验的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海关认为不适宜企业暂存的报关单证除外。
  
  第六条 以下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应列入企业暂存报关单证的归档范围:
  (一)海关已接受申报并放行(货物放行)结关的,盖有申报单位印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二)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的手写联;
  (三)随附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提(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的正本或复印件;
  (四)代理报关委托书;
  (五)海关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企业暂存的其它有关单证。
  
第三章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存放要求及保管期限

  
  第七条 暂存企业须有专门设施集中存放报关单证,应装有防盗门和铁栅栏窗,配备灭火器具,符合防火、防盗、防鼠(虫)及防潮等要求。
  
  第八条 暂存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证的理单、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单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单证一经入库,不得更换。企业单证管理人员须经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培训后上岗。
  
  第九条 企业暂存的报关单证应自办结完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5年。
  
第四章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理单及归档

  
  第十条 暂存企业应在办结海关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理单,建立报关单证海关编号与档案号对应关系。理单时应使用海关指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理单后的报关单证应以每册50份单证整理造册,册面上应注明年份、册号、理单号、保管期限(附件1),并打印《理单清单》(附件2)一式3份,一份作为册内首页,一份单独整理装订保管,一份定期装订成册,报送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主管地海关定期向单证暂存企业发送相关放行结关的报关单清单,企业对照实际存档单证检查归档单证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反馈。
  
  第十二条 海关应对企业暂存单证的及时性、完整性情况实施实地检查。对于年入库报关单量达1万份及以上的暂存企业,主管地海关必须每年对其单证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于年入库报关单量未达1万份的暂存企业,主管地海关应不定期实施抽查。检查和抽查以实地为主,核查所存单证的完整性、与海关电子数据的一致性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调阅

  
  第十三条 未经主管地海关批准,暂存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暂存的报关单证及其信息。需查阅、复印和借阅企业暂存报关单证的,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海关系统需查阅的,应向单证暂存主管地海关的单证管理部门提交《企业暂存报关单证调阅申请单》(附件3),经审核同意后,凭单证管理部门出据的《企业暂存报关单证调阅通知单》(附件4)及本人有效证件到企业查阅相关单证,企业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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