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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
【颁布时间】 2010-08-30
【实施时间】 2010-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准入条件和验收标准(试行)


  一、企业准入条件
  (一)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注册地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自行暂存在注册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二)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类别报关企业申请并经注册地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暂存其代理的注册地在本关区(指企业注册地所在直属海关)范围内的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须代理报关企业与被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代理协议)在报关企业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二、企业验收标准
  (一)专用保管场所及设施
  报关单证须有专门库房或封闭区域集中存放,应装有防盗门和铁栅栏窗,配备灭火器具,符合防火、防盗、防鼠(虫)及防潮等要求。
  (二)专用计算机管理
  配备专用计算机,使用海关指定理单管理系统完成理单操作,建立报关单单证海关编号与档案号对应关系。在报关单证档案日常管理中应采用计算机技术,并妥善保管有关电子数据。
  (三)专人管理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证的理单、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企业单证管理人员备案及其变更须经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后上岗。
  (四)专项制度
  企业应遵循“规范管理、方便使用、保证安全”原则,制订企业内部适用的海关报关单证暂存管理规定,在企业暂存单证的理单、归档、调阅、移交、销毁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相关管理规定须报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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