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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内政发〔2005〕101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市区利益分享、风险共担财政收入增长联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政收入质量,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和强化支出管理的积极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与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为了做好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企业下放、基数上解、增量分成、转移支付”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市与区加快全市经济发展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在努力提高各区财政保障能力的同时,适当调整财力分配格局,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既得利益原则。在市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总体要求,坚持稳健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市与区基期年既得利益不受影响,并对地方税收收入实行增量分成。 2.税收属地管理原则。打破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方法,将税务部门征管的收入全部下划所在区,支持和促进各区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 3.统一规范原则。全市基期年的确定、基数核定和基数上解办法统一;市与各区间收入划分的范围和增量分成比例统一;财政结算事项统一。 4.公平合理与激励原则。通过调整市、区增量财力分配格局,增强市级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转移支付职能,保证各区财政平稳运行,促进各区间财力均衡分配,充分调动各区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下划收入。 将原属市本级财政收入的税源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等税务部门征管的收入全部下划各区,实行属地征管。原则上生产型企业以工厂所在地为主,非生产型企业以注册核算地为主。 (二)收入划分。 将全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 市级的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2.区级固定收入。 各区的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3.共享收入。 地方的税收收入及教育费附加收入。 为保证市区两级财政支出需求,共享收入平时就地缴入区级国库,资金按规定比例逐日上划市级国库。上划比例另行通知。 上述收入范围的划分中,各项税收在执行中如遇国家调整税种和预算收入级次或其它政策性调整,则另行通知。 (三)基期年、基数及年限。 市、区均以2007年为基期年。 市级基数:以市级下划共享收入2007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区级基数:以区级共享收入2007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 市级基数和区级基数之和,构成2008年及以后年度共享收入增量分成基数。对完不成收入基数的区,按照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政策相应调减该区的收入基数,并重新确定当年实际完成数为共享收入基数,按调整后的基数计算各级应得的增量分成。 实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1年。 (四)基数上解。 以2007年市级下划基数财力确定各区财力上解数,以后年度每年的财力上解数按环比增长速度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核定,即2008年-2011年市级下划财力区级上解比例为19%-22%。 (五)增量分成。 根据自治区确定的分享税种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各区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和资源税超基数部分,除自治区按规定的比例分享外,市本级分享30%,区级分享70%;对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他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超基数部分,市本级分享30%,区级分享70%。 (六)转移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