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250号
【颁布时间】 2010-08-30
【实施时间】 2010-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强化生猪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切实开展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肉品质量整治。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肉制品加工、肉品销售、餐饮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检验检疫合格;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肉品检验检疫证章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防私宰肉、含瘦肉精猪肉、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
  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挂牌经营,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责任,严把肉品质量市场准入关。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肉采购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原料肉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餐饮环节监管力度,要抽查餐饮企业肉品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执行情况,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私宰肉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及其产品等行为。
  (八)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在生猪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商贸、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和制售病死病害猪肉、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重庆市生猪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周慕冰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艾 扬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克勤市商委主任
  成 员:唐建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曾代勤市农委副巡视员
  黄 伟市商委副主任
  刘天高市商委副主任
  李 林市工商局副局长
  何 其市质监局副局长
  石存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委,负责生猪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天高同志兼任(联系人:杨万里、杨利山,联系电话:63854040、63850090,传真:63854040 6385414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分解落实整治任务,做到人员落实、措施落实和工作经费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工作。
  (二)切实履行职责。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开展检查、督查,善于发现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整治工作期间发生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的,将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利用多种方式,宣传生猪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大造舆论声势,震慑违规违法行为。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宣传报道本次生猪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12312”、“12315”、“12365”等热线电话作用,为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申诉、投诉和咨询渠道,拓宽专项整治案件线索来源,形成群防群治局面。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协作配合,通过开展本次整治工作,探索建立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及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以及违规退出机制,根据企业信用记录状况实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打造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
  (六)及时报送信息。从2010年8月起至整治工作结束,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在每月的10日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一次开展整治工作的动态情况,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2010年12月30日前汇总上报当地专项整治总结报告。
  
  三、时间安排
  从2010年8月开始至2010年12月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9月上旬)。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顿阶段(9月中旬―11月)。组织执法力量,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落实各项整治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和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进行检查。
  附件:
  
  
生猪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月报告表
  

  填报单位:时间:年 月 日
  
  一、工作进展情况
  出动执法人员数()人次,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个,检查肉制品加工、肉品销售企业( )家,检查肉品销售市场( )个,检查餐饮企业( )家,检查生猪养殖场(户)( )家。
  
  二、取得的成效
  发现私宰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肉、含瘦肉精肉、病死病害猪肉、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数量( )公斤,查扣问题肉数量( )公斤,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肉数量( )公斤,未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肉数量( )公斤,责令整改单位()个,下达整改通知书( )份,其中:责令停业整改()个。下达处罚决定书()份,罚款( )万元,取缔或关闭企业( )家。
  
  三、案件查处情况
  立案查处( )件,办结( )件;移送司法机关()件,其中: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立案( )件、办结( )件。
  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另附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