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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优先推荐著名商标参加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和管理著名商标,保证商品质量,自觉维护著名商标声誉。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使用“济南市著名商标”字样及其标志。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转让该商标。受让人受让该商标后,需要继续作为著名商标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注册事项,或者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签订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超越著名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使用的; (三)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 (四)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或者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未到市工商局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撤销著名商标的,自撤销之日起,该商标3年内不得申请著名商标。 第二十一条 市工商局及其分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他人申请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市工商局及其分局不予登记。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受到侵权的,市工商局及其分局应当依法协助维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