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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商运字[2010]459号
【颁布时间】 2010-08-27
【实施时间】 2010-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2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委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丝绸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的通知


  有关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0〕67号),我省被列入丝绸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试点省。为做好丝绸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内容
  1.为开拓市场参与国内大型展会、召开发布会等活动;
  2.为提升营销网络及品牌知名度所做的平面、视频、网络或其它形式的广告宣传;
  3.产品专利、技术、设计等方面的注册认证,或制定领先于国标或行标的企业标准等;
  4.直营专卖店或专柜的建设改造升级。
  
  二、项目支持标准
  申报企业在2010年经营中完成以上全部或若干事项,且合并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三、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独立法人,符合《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企业标准;
  2.申报企业应在行业内或省际间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自主品牌的丝绸产品,品质、设计及市场占有率等方面领先行业或本省同类产品;
  3.在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直营专卖店或专柜20家以上,且至少经营3年以上;
  4.直营专卖店或专柜内的商品应有50%以上的丝绸产品,且真丝含量应在30%以上;
  5.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较好,无不良记录;
  6.具有高素质的营销、设计团队。
  
  四、项目申报材料
  1.安徽省丝绸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
  2.安徽省丝绸企业直营专卖店/专柜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
  3.企业品牌最近5年发展规划;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007-2009年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2007-2009年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月报表(12月份)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品牌产品获省级及以上权威机构颁发的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出口名牌等荣誉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有关国际认证证件(如iso2000等)复印件;
  6.直营专卖店或专柜的注册登记证明或与百货店、购物中心签订的合同及管理手册;
  7.反映直营专卖店或专柜内外景、徽标、商品陈列布置情况等的照片、图册、视频光盘(提供的上述材料须是2009年以后制作的);
  8.证明行业地位或品牌市场份额的数据资料,如:海关统计出口额证明、报税证明、行业协会统计数据资料;
  9.本年度项目投入发票或合同复印件;
  10.产品专利、技术、设计等方面的注册认证材料;
  11.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等。
  
  五、项目申报程序
  请有关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通报符合条件的丝绸企业,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9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于9月30日前择优向商务部、财政部推荐。
  
  六、工作要求
  由于本项目投入大(中央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项目补助20%),要求实施企业经济实力强、发展前景好,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条件,认真筛选和推荐企业。
  联系人:省商务厅张娟,电话:0551-3540090,传真:3540173;省财政厅殷鹭滨,电话:0551-5100282,传真:5100192。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省丝绸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情况表(略)
  2.安徽省丝绸企业直营专卖店/专柜情况一览表 (略)
  
  
安徽省商务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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