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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8-27
【实施时间】 2010-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号),大力推进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服务业,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中之重,对于提高我省经济整体素质,促进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增加财源具有重要意义。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是促进我省服务业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快速提升,加快二、三产业融合互动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和企业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动剥离工作有效开展。
  
  二、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转方式、调结构,以优化产业结构、深化专业分工为目标,以行业大中型企业和龙头企业为重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快剥离非核心业务,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结构体系,使内部服务资源走上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发展的轨道,加快推动服务业集聚发展。
  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政府引导,依法实施,在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自愿前提下,加强政府推动指导,依法剥离企业非核心业务。要坚持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按照“成熟一家、辅导一家、剥离一家、成功一家”的思路,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剥离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立足企业实际,科学界定剥离范围。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既注重加强对剥离后主体企业的整合培育与发展提升,又要注重加强对剥离后新设立企业的服务和支持,达到剥离后主体企业做专做强、新设立企业整合发展的“双赢”效果。
  
  三、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的主要内容
  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要抓住重点、把握关键,挖掘存量、培育增量,大力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
  (一)剥离现代物流业务。对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量较大、符合剥离条件的工业企业,要引导其将物流业务剥离出来,组建专门的物流公司,或与现有的专业物流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做大做强。
  (二)剥离专业配套服务和中介服务。对有建筑安装、设备维护、售后服务等业务的工业企业,要引导其将建筑安装、设备维护、采购营销、售后服务剥离出来,组建专业配套服务和中介服务企业。
  (三)剥离科技研发服务和信息服务。对具有较大规模、较多科研业务,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信息中心的工业企业,要引导其剥离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研发、设计检测、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业务,组建专业的科研、信息服务型企业。
  (四)剥离后勤保障服务。对工业企业内部的租赁、维修、餐饮、绿化、医疗卫生、幼儿教育、物业管理等业务,剥离出来组建专门的服务企业,既盘活企业资产,又增加社会就业。
  (五)剥离核算商业企业经营收入。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商场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纳税。
  
  四、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政策措施
  为充分调动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的积极性,对剥离企业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改制剥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土地、营业场所、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分离起,其新增的地方税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因剥离非核心业务造成税负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扶持补助。
  (三)强化对改制剥离后新办企业的专项资金扶持。新办企业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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