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8-27
【实施时间】 2010-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对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
  (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 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核定。即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着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四)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
  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市属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的项目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确定。县、区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的项目和标准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区别各义务教育学校的不同情况,统筹核定。学校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三)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四)各级教育部门要制定所属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分配的指导。学校要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制定本校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校公开执行。
  (五)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县、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绩效工资的执行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相关政策
  (一)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的教师,与本校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执行相同津贴补贴办法的,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前,参照执行本校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二)义务教育学校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 号)下发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的予以取消,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市教育局统一确定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班主任津贴标准。各县、区教育部门要统筹平衡本级行政区域的班主任津贴标准。
  (四)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