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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方针政策,鼓励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发展,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壮大,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中,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地应当为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五条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 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成长性企业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册登记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已经注册设立运营的股权投资型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可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变更为合伙制企业,并在变更后向自治区金融办申请备案。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向自治区金融办申请备案。 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三)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已设立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