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档办字[2008]59号
【颁布时间】 2008-09-04
【实施时间】 2008-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4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对自治区招商局等七家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自治区招商局、自治区社科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防办、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文化厅、新疆人民出版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考核办法》(新档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在继2006年自治区档案局组织区级单位档案工作大检查及2007年对部分区级单位检查的基础上,自治区档案局计划于2008年11月份再次对部分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希望以上单位接到通知后,积极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