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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房[2009]33号
【颁布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许可续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延续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
  (一)二、三、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审核时,符合相应级别条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二)二、三、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近3年有建设项目,但业绩低于其资质等级标准的,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再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其业绩低于其资质等级标准的,资质等级降低至相应级别,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近3年无建设项目的,资质证书降低至暂定级别,按照第(八)项管理。
  (四)未按照《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办法》顺次取得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并在资质证书上限定其承担的业务范围。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揽的建设规模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
  (六)实行“橙色通道”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合格的,有效期为1年。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延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项目,由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据证明或由企业提供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材料。
  
  二、资质证书的延续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75日内、30日前,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延续的开发企业是否有经营行为或房地产开发业绩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情况的书面意见和受理单。对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企业,要一次性书面告之补充材料说明。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证书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材料、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受理单,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资质证书准予延续的有效期限,从原有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起开始计算。
  (十二)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和经营行为进行审查。企业业绩情况主要包括:已开发完成项目所在地政府计划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未竣工的项目需要提供项目所在地政府计划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等材料。企业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是否存在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等情况。
  本条规定的材料应随续期申请一并报审批机关。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经营业务。
  (十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资质延续或不予续期的,自届满之日起3日后,发证机关启动资质注销程序,并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发布公告30日;公告结束后没有保留企业资质正当理由的,予以注销。
  (十五)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6个月内不得用原企业名称继续申请资质;6个月后重新申请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核定为暂定级别。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续期工作要与信访、信用档案、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等情况相挂钩。如企业存在重大信访、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等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从严审查。
  (十七)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质延续的,与企业出资性质无关。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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