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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91号
【颁布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工作步骤
  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订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总体工作方案,对推行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根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设计制作《安全生产承诺书》。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省、市、县各部门各行业为单位,分别召开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工作部署,凡是应当签订承诺书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通过召开动员会使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了解和掌握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的重大意义、承诺内容和方法步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签订的《安全生产承诺书》下发到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省、市安委会办公室分别成立督导组对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二)签订承诺书阶段
  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收到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后,要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由法定代表人宣读《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内容,并当场签名,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督导组参加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签订仪式,并将经营单位签订情况登记、建档、统计、上报。
  (三)监督检查阶段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成检查组,对本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基层监管部门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签订工作,确保在2010年3月底前,全省各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签订率达到100%。
  省安委办制订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评估实施细则,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各地安委办要把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验收,对按时完成《安全生产承诺书》签订任务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表彰;对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承诺书》签订任务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作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每个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三落实”(落实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责任)结合起来,切实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要通过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形式和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兑现《安全生产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承诺书》中的承诺事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各个岗位的操作规程,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深入开展“零事故”活动,彻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要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交一份《落实安全生产承诺情况的报告》。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高危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其他企业的执法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发现和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不认真履行承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安委办要加强对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检查,跟踪了解各行业(领域)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情况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承诺书》情况,以书面和网络形式汇总并上报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工作进度和其他重要情况。要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我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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